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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4-28 16:40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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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了那个关于传销团伙被抓获的新闻,看到三个主犯同时带上了手铐和脚镣,并且女犯带着手铐脚镣还对其脚镣还是加重的 进行专门一个特写拍摄.不知道是否合适,刚才查了一下,相关的规定如下:戒具的使用 狱政管理部门遇有罪犯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使用手铐或脚镣:1、 有脱逃行为的;2、 有暴力行为的; 3、 有破坏行为的; 4、 在押解途中的; 5、 被判处死刑等执行的,可同时使用手铐和脚镣。 对老残罪犯禁止使用戒具,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,不得使用戒具,未成年犯原则上不使用戒具。 凡戴戒具的罪犯,不得出工劳动。 我觉的三个人都不具备以上条件,并且还是同时使用了手铐脚镣.第5条中,被判处死刑等执行的,可同时使用手铐和脚镣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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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讨论]对传销女主犯同时带手铐脚镣的质疑
2012-8-21 22:29 上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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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8-21 22:30 上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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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讨论]对传销女主犯同时带手铐脚镣的质疑
2012-8-21 22:30 上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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